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司法解释,新解释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情形、损害对象进行了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对今后的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审理有指导意义。同时,近年来体育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特别是像奥运会、世界杯、NBA这样的顶级赛事,涉及到赛事运营、转播、直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尤为突出。本文以“体育赛事直播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为切入,浅谈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第二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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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京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注:该案同时入选了今年发布的年度最高法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知产法院十大竞争垄断案例,本案仅对其中的一个案件焦点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旨在鼓励商业创新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给予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发展空间的同时,亦为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的发展提供规范和指引。创新的竞争行为应以公平为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增加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裁判过程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主要经营“央视网”和“中国网络电视台”,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主要是通过涉案网站“